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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的实施意见

来源: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7-12 点击:2217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9-07-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9-07-0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国市监稽〔2019〕4号)部署要求,聚焦民生领域热点焦点问题,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产品质量法》《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举报奖励的具体范围、重点领域以及条件

  (一)举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1.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4.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5.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6.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证书或编号的;

  7.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8.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9.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10.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11.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二)举报以下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虚假标识及无证生产化肥、农机及其配件等农资质量行为;

  2.以会议营销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行为;

  3.无证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黑窝点”;

  4.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传销和违法直销。

  (三)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规定的情形;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3.举报对象及举报事实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

  4.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执法部门掌握。

  二、奖励原则和标准

  (一)举报奖励原则

  1.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

  3.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4.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5.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监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不给予重复奖励。

  (二)分级奖励机制

  举报奖励按举报内容确凿程度和配合情况,实施分级奖励机制。具体标准为:

  1.三级举报。提供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未直接协助查办活动,每宗奖励500元。

  2.二级举报。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内容与实际查处的事实相符,且能主动配合线索核查工作,每宗奖励2000元。

  3.一级举报。所举报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罚没金额50万元以上的,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积极主动参与配合线索核查工作,每宗奖励5000元。

  三、举报人的权力与义务

  (一)举报人有权通过拨打12315、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承担责任。

  (三)举报人应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四)举报人应在举报时提供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或其他通信方式等个人信息。对于不提供个人信息、提供的个人信息错误或根据该个人信息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公布举报受理机构、电话、办公地址、邮箱等相关信息。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可根据情况将违法行为线索转交有管辖权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机构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报送调查核实情况和《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申请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奖励意见。

  (二)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在受理举报后建立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金发放情况等建档造册,实行“一案一卷”。

  (三)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调查核实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并于每月28日前将审批意见汇总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奖励规定的,办理奖励金兑付;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受理部门告知举报人。

  (四)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资金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经费中统筹解决。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线索奖励申请发放审批表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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